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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省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业务上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市科学技术协会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地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安徽省对事业和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安徽省科协,会址设在合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NHU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HAST
    第五十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市及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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