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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省级以下各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反映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和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者,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通过由主席提名的常务副主席人选;
    三、审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部分常务委员、委员和有关人员组成。
    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七、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八、领导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能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退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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